發布時間:2020-12-08作者: 張瑜 瀏覽次數:495 |
近日,太湖法院民庭審結了一起股東知情權糾紛案件,該案通過法官的耐心調解,依法保障了公司股東的知情權。
原告呂某起訴被告太湖縣某房產開發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呂某訴稱,其自2009年4月成為被告公司股東以來已經十一年,但是對公司經營狀況知之甚少,也未參加過一次公司股東會,原告分別于2020年7月和9月兩次向被告郵寄查閱公司賬簿申請書,被告都已簽收,但是原告至今未收到被告的書面答復,所以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查閱公司的賬簿和股東會會議記錄等。
案件如期開庭,但是被告無故未到庭,庭審結束后,法官多次撥打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電話,約時間來協商處理此案,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過來后,法官向其解釋,作為公司股東,不管持股多少,均享有股東知情權,有權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查閱公司賬簿和股東會會議記錄等文件,被告懷疑原告查閱公司賬簿的目的不純,但又未能提供證據加以證實,同時,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認為公司僅僅有自己和原告兩個股東,并且兩人是親兄弟,所以平常做決策就是兩人私下商量,沒有召開股東會。法官指出,公司應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范經營,哪怕公司只有兩個股東,也要依法依規召開股東會,并且勸說被告法定代表人定于12月的某天提供賬簿等供原告查閱,被告法定代表人表示同意,法官當場制作調解協議,原被告雙方均簽字同意。
只要是公司股東,不論股份占比大小,均依法享有知情權,太湖法院依法保障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引導企業規范經營,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