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5-09-16 瀏覽次數:22146 |
為便利當事人申請再審(申訴),提高人民法院審查當事人申請再審(申訴)案件工作效率,現將申請再審(申訴)的有關注意事項告知如下:
一、民事案件申請再審
1.管轄法院。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申請再審的期限。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
3.申請再審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列舉的事由提出。
4.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審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二)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原審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材料可以是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復印件。
再審申請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審裁判文書案號;
(三)具體的再審請求;
(四)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及具體事實、理由。
再審申請書應當明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審申請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二、行政案件申請再審
1.管轄法院。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申請再審的期限。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四)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3.申請再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審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二)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的,應當提交情況說明;
(三)委托他人代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四)原審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者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復印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當事人申請再審,一般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審起訴狀復印件、二審上訴狀復印件;
(二)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
(三)支持再審申請事由和再審請求的證據材料;
(四)行政機關作出相關行政行為的證據材料;
(五)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行政機關不作為的相關證據材料;
(六)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再審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列明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及有效聯系電話、通訊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名稱、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系電話、通訊地址;
(二)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案號;
(三)具體的再審請求;
(四)申請再審的具體法定事由及事實、理由;
(五)受理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名稱;
(六)再審申請人的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七)遞交再審申請書的日期。
三、刑事案件申訴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以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3.向人民法院申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以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二)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或者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裁定書;
(三)其他相關材料。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